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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证人应当在《上海市居住证》签注期限界满前30内至逾期60日内办理签注手续;在过期60日后补签注成功的,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;居住地址变更需重新提交住所证明。
办理材料
1、《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》原件,现场填写。
2、《上海市居住证》原件。
3、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址与《居住登记》地址不一致的,应当重新提交相应实际居住地址合法住所证明。
住所证明,以下三选一:
① 居住在本人或亲属自购住房的,提供该房地产权证。(验原件收复印件, 除附图以外全部要复印)。近亲属范围和关系参考下方第4点;
②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内的,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。(验原件收复印件)。近亲属范围和关系参考下方第4点;
③ 居住在单位、学校集体宿舍的,须提供单位、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。集体宿舍证明需使用上海市公安局印发的统一版本,需经专管民警签名并加盖外来人口办公室公章 和 公司公章确认;请前往高行镇派出所外来人口办公室索取。
4、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租赁住房的,还应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;近亲属,包括配偶、子女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、同胞兄弟姐妹。
近亲属关系证明,以下九选一:
《结婚证》
《独生子女证》
《出生医学证明》
同一本《居民户口簿》
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明亲属关系的《户籍证明》
人民法院出具的《离婚判决书》
专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
公证机关出具的《亲属关系公证书》
民政部门颁发的子女领养证书
办理流程
1 、材料提交社区事务受理中心
携带好材料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,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,对材料齐全的,应当出具受理凭证;对材料不齐全的,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,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。
对材料齐全的,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、拍照,并出具《居住证》受理回执。
2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
区(县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、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。
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,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;不符合办理条件的,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,应当出具书面意见,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3 、公安部门核定
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、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按照投靠、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。
符合办理条件的,通知制证;不符合办理条件的,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,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。
4 、审核通过同意签注
各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签注,签注期限自《居住证》受理或签注之日起1年计算。
来源:市人社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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